作者:康來昌
十誡的最後一誡,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出二十17)這也有同樣的問題,也很稀奇為什麼在歷史上大家一般都不怎麼注意。一個是第二誡,「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」,到底重點是不可雕刻偶像,還是不可為自己?兩個不太一樣。另外一個是第九誡,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,重點是不可作假見證,還是不可陷害人?如果是不可作假見證,就任何時候都不可以作假見證。如果是不可以陷害人,那麼是不是有些時候為了幫助人可以作假見證?我覺得這些需要注意。今天談的這一誡,「不可貪戀人的東西」,也有這個問題。這誡命到底是禁止人貪,還是禁止人貪別人的東西?這兩個不一樣。
什麼叫「貪」?應該就是很想要一個東西,慾望非常強烈。但這是個錯誤的念頭嗎?如果這是錯誤的,可能文明就不能進步,因為想要得到更多的知識、聰明、財富的這種精神使文明擴展(包括美國的拓荒精神),起碼在資本主義裡是被稱讚的。
但如果「貪」是錯誤的,像托爾斯泰或中國歷史裡常常會說到「知足常樂」,甚至保羅對提摩太也講過類似的話,「只要有衣有食,就當知足」(提前六8)。不過我們還是要問,衣要到幾件叫做有衣?食要到多少才叫有食?聖經裡一樣有講到所羅門的富裕。知足是一個美德,還是一個保守的習慣?
可能你馬上會想到有些慾望是不好的,譬如性、吃。有些慾望就可以很好,譬如吃得苦中苦,方為人上人;要考上好的學校等等。我常說,各種慾望都是神所造,一定是好的;各種慾望得到滿足也會快樂,所以也是好的。只是在人的罪惡裡,因為它太好了,常常容易成為一個傷天害理的東西。這我們能懂,但那界線恐怕也很難劃得清楚。不過在羅馬書第7和13章都有講到「不可貪婪」,貪婪好像是個罪惡,因此當你的慾望太強烈,想要得不得了以致成貪,是不對的。
「不可貪戀人的東西」,別人的東西你想要得到,我們知道這是錯誤的。不過,我們還是要問:是因為別人的東西所以是錯的,還是你想要是錯的?
另外,還有一些也是強烈要得到什麼的慾望。你的孩子、母親、家人生病了,你很強烈地希望為他們得到健康,這應該沒有什麼錯,或應該可以說是個美德。夫妻之間,強烈地希望對方愛我越多越好,這應該也是正常的。甚至說到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」,那「盡」是不是沒有止境的意思?還有愛國,日本人很愛國,結果弄得傷天害理。你說孝順父母,但不管別人,甚至婆媳之間的問題常常是由於丈夫孝順父母產生的痛苦,這我們都需要去想。
我們從聖經裡就看到它面對現實地講到,一個美善的東西可以變成一個罪惡的東西,一個罪惡的也可以顛倒過來。雖然說以神為主,並不能在應用上一定能解決問題,但這方向是對的。
我們承認,新約有講到不可貪(沒有說別人的東西,就說不可以貪),這很容易解釋為那是越了分的貪,而不只是說那是別人的東西,想要的慾望太強烈是不恰當的。但我還是要說,什麼叫慾望太強烈不恰當,這不容易說得清楚,我們就求主幫助。
我尤其覺得很困難的是,「不可貪戀別人的東西」如果也要把它變成「都包在愛人如己裡」(因為這是聖經講的),不貪別人的東西和愛人如己又該怎麼來瞭解?譬如,她很漂亮,我希望變得跟她一樣漂亮或比她還要漂亮。把這種貪美變成愛人如己,怎麼樣?是希望她比我更漂亮嗎?也就是什麼叫做把不可貪婪變成正面的愛人如己?很抱歉,我們看到這方面的解經都不是很多。
這裡經文列出來的是,「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」我看舊約的寫法,重點實在不在貪,而在不要貪別人的東西。新約是講不要貪,要以自己所有的知足。但也如前面所說的,若是以自己所有的知足,「我這樣就可以了」,會不會不太上進?
我想到這裡,也還是求主幫助,我們實在沒有辦法用律法稱義,就是律法很難守到正確的部分,因為這是個靈活的,而我們的罪惡非常多。
(2015年1月成人主日學「實用倫理學」,呂琪整理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