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研經專欄—實用倫理學系列(十)】從第八誡「不可偷盜」探討「財產」(上)

作者:康來昌

「不可偷盜」,消極的是不可以把屬於別人的東西拿走,積極的是把屬於別人的、他當得到的給他。這兩個有關,但不大一樣。不可以把別人的東西拿走,就是一般想到的偷東西,但如果是他當得的要給他,照這裡講,你不納稅就是在偷別人的東西。

什麼是人所當得的?

羅馬書十三章7節:「凡人所當得的,就給他」。這問題非常廣,什麼是人當得的?什麼是私有財產 (private property) ?什麼是屬我的 (ownership)?

很多人會說在早期、原始時代,這世界非常幸福,一切都是公有,沒有私產的觀念。罪惡進入世界,私產的觀念進來,我的、你的一分開,就有了爭奪、逼迫、剝削(這馬克斯講得最多)。持這樣看法的人到今天還很多。

人有沒有當得的東西?所謂「當得的東西」就是你有這權利。這又涉及我們第一次講到的一個很頭痛的字眼,「權」。「權」有兩個,一個是權利 right,一個是權力 power,兩者有關係也很重要。凡人所當得的就是他的right,而人怎麼會有這 right?

你說:「我辛苦賺來的就是我的」。最早 John Lock 也有提到這一點,一個東西的價值是因為天生的東西 (raw material) 被人加上自己的勞力,加了勞力這就是他的。

但我又講一個老問題,假定在醫院裡,一個病人開刀,繳了一百萬的手術費,這一百萬收入要怎麼分?分得相當多的應該是開這一刀的醫生,他最辛苦,但再多想想,一個醫生開了四個鐘頭刀,分到了百分之十,一群護士,從開刀前就照顧病人一個禮拜,開刀後又照顧他一個禮拜,遠遠超過四個鐘頭,但只分到醫生的十分之一。再說,可能得到最多的不是醫生、護士,而是什麼都沒有做的董事長、老闆。甚至他不是當初的投資人,因為哥哥爸爸真偉大,所以他就有。

各位懂嗎?你到底應該得多少,是你出了多少力量嗎?恐怕不是。汽車就更明顯了,做汽車的工人可能花的力氣最多,但他得的不是最多。知識份子可能會說他們笨、書讀得不多,而誰說笨就應該少賺一點錢?這都涉及到財產的觀念,包括社會上對財產的規定,包括社會主義。

我講過一個美國童謠,小雞種麥,過程中沒有人要幫忙,最後烤成蛋糕,小雞說:「蛋糕是我種的麥,我澆的水、我付出的勞力,所以現在我要一個人吃」。我一個人做事,我一個人吃,這是典型的資本主義的倫理,看起來也很公平。資本主義向來說我們不要養懶漢。

不過資本主義後來發展下去,小雞的子女都沒有種,都是老爸留下來的,因此社會主義說,「父母的勞力結果給兒女是不公平的,根本不應該,每個人應該在起跑線上同等,大家都一樣」。但這時如果你有個有錢的老爸,你就非常憤怒了。

我們就再問,「什麼是你的?什麼是我的?賞罰怎麼給?」學者為這個討論很多,近代講得叫人覺得有趣的是哈佛大學的哲學教授羅斯 Rawls,他的書「正義論」早翻成中文,裡面就講到這是一個社會的協商,怎麼分蛋糕?羅斯說,「我們分蛋糕的分法要在一個無知之幕後面分」(就是排除自己的有知,而做出公平的決策)。但我猜我們在考慮的時候通通是考慮自己,有錢的人希望怎麼分,沒有錢的人也希望怎麼分,還是不是很理性,更不是照著聖經來講。

所以共產主義的國家就有個集體主義的答案:一個產品是大家做的,因此要公有、公分。但像Allen Smith 等人提到資本主義的觀點:一個產品是好多人合力做的,但沒有一點道德的色彩,沒有人是為了要增進國民福利。Allen Smith 講,屠夫絕對不是愛那吃牛排的人或給他養牛殺牛的雇主,廚師也不是為了愛你,不讓你餓肚子而幫你煮飯,通通是為著私利,私利為大,私利產生了整個社會的合作。因此,同樣大家合作出來的東西,資本主義說這純粹是市場決定的,社會主義會說這是大家彼此合作的,所以要共有。

各位,這些都很難決定到底誰對誰錯,我們還是說聖經裡似乎給了人一個觀念:有私產,有你的、我的、他的;不但有私產,而且這私產好像有規模。到底要怎麼分,怎麼樣讓貧窮的人沒有那麼多可憐的情形,而有錢的人不會富可敵國?到底怎麼樣是個人當得的,也很難說。這又是聖經沒有給我們答案,只有說當給的;聖經沒有講什麼叫人當得的,只講人當給的,也就是只有給責任,沒有給權利。

羅馬書十三章7節只有講「當得糧的,給他納糧;當得稅的,給他上稅」。然後講得也有點震撼,我們要給政府的還包括懼怕,「當懼怕的,懼怕他;當恭敬的,恭敬他」。保羅在這裡講的似乎很奴性,但他的確是在講政府的運作,而且當時候的羅馬政府,可能是羅馬的黃金時代。

第6、7節都要給,還不是不要拿,而下面呢,就不但要給,還要更多給別人,第8節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……」,虧欠人就是他當得的沒有給他。好比「不可殺人」不只不殺他,你還要愛他,讓他活得很好,那就困難得多了。

但我們有這個權利嗎?我們有權利像很多現在示威的人一樣說:我有生存權,不是你不要殺我而已,是我餓了你要給我吃。我自己看聖經裡只有講基督徒有責任給,而需要的人沒有權利要。

這些話我覺得就是我們當做的要做,而我們做得太不夠了。因為神對我們的要求,愛的律法是很嚴格的,我們沒有辦法因行律法稱義。「不可殺人」很容易,「不可對人懷恨意」已經很難了,不但不殺他、不恨他,而且要愛他,包括我們所謂愛遊民,絕對不是說就給他吃喝,愛他是使他得到最大的好處,最大的好處是希望他改邪歸正走正路。這些還包括我們有沒有權責做這事。這裡聖經都沒有告訴我們你當做的是什麼,只能說都包在愛人如己,你不加害別人。所以第10節,「愛是不加害與人的,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」。意思應該是愛不但不加害別人,愛是加利、加益給別人。

但什麼是加利、加益?我又要說,你給人,要給多少?「別人當得的該給他」,那什麼是當得的?別人的東西你有沒有多拿?同樣,大家也很容易就用道德的口氣來說,一個人有錢得不得了,朱門酒肉臭,就像財主和拉撒路。財主是不是因為他沒有給就下地獄?我認為不是。因為你很窮、很可憐、肢體不全、沒有人愛你,你有沒有權利理直氣壯的說:「你(國家)要給我?」現在社會福利政策大概都是說他們有權利要得到這些,但這還是有個問題:這個權利是誰給他的?現在人能說的,我覺得最理想的講法是說我們的感情上覺得不好意思,但這不是個理性的事情。

西方人說我們有三個天賦的人權:生存權、自由權、財產權。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權。這第一步很好講,就是你不可以殺掉我;我沒有犯法、沒有威脅到別人,任何人不可以殺掉我,要讓我活下去。但推一下就很難講,一個餓得半死的人他有沒有生存權?你說有。而誰給他?(這就是我剛才說的,責任義務和權利,兩個不一樣)。我們看到他需要,基督徒有義務給他,但義務不是國家規定,是教會(或上帝)的規定。可能有些社會主義者或國家福利會說國家有責任,那就還是全民有責任。當一個人餓肚子,我們先不講原因是什麼,因為一講原因就更複雜,比方他因為吸毒而餓肚子,如果是他爸媽吸毒呢?那他就應該被救助。如果他爸媽吸毒也影響到他吸毒?所以要用腦筋想,不能感情用事,喊喊口號很容易,要想想為什麼這樣做。什麼樣的人可以得到救助?你說不亂來的人。而什麼叫不亂來的人?你說他不能好吃懶做。他說好吃懶做是他的天性,就像你長得漂亮是你天生的一樣。你能說什麼呢?這些可能都有道理。

我有我自己的立場,最重要的是根據聖經,但我也承認我根據聖經,跟另外一個敬虔人根據聖經提出來的立場可能完全相反。所以「不可偷盜」講起來好簡單,實際上很複雜。
(2015 年 1 月成人主日學「實用倫理學」,呂琪整理)